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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07-10-5  作者:未知  阅读次数:

  44.切实加强文化法制工作。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将文化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北京市文物(古玩)流通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体系。条件成熟时,研究制订《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深入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经营和维护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要保护好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成果。研究制订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保障并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合理、有效流通。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46.发挥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组织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定期编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文化经纪、文物及艺术品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围绕知识产权代理、技术研发、信息提供、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环节,健全社会化、市场化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文化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公约,协商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强行业协会应对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整体联防能力。

  47.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支持在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营销管理和经纪人才。鼓励企业与大学、院所联合,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在职培训,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和奖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编制发布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军人物。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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