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高校董事会功能需扩充 | ||
| 发布日期:2007-6-19 作者:李爱华 阅读次数: | ||
“应该说,与美国董事会相比,它的功能缩小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学博士后王绽蕊说,美国的高校董事会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与国内高校董事会大有区别。她介绍,董事会是美国高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高校治理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学校的性质、目标、任务和战略方向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任命校长,协助校长并监督校长;筹集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审批、检查教育计划和公共服务计划;沟通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保障学校自治,等等。 但是,董事会并不直接参与高校日常管理。在美国高校中,行政权力由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行使,教师行使学术权力,三方共同治理高校。但在一些声望不高的社区学院或技术学院,董事会干预学校日常管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王绽蕊说,在成员构成上,目前国内高校董事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为董事单位,一为董事。公立高校董事会大多以董事单位构成,无固定人员。如北交大董事会共65家董事单位,一般由这些单位的科技处、人事处负责人参加董事会议。中国传媒大学董事会包括中央电视台等近百家董事单位。但也有以相对固定的个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的情况,如新成立的同济大学董事会由47名董事构成,其中7名来自科技教育界、5名来自国内外政界、35名来自国内外经济界。民办高校董事会成员大多为个人成员,一般由学校创始人任董事长。 在美国,高校董事会多为校外人士,其英语原文Lay-board直译过来即外行董事会,也就是说,高校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并非来自高校,甚至多数并非来自教育界。他们多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而非教师或其他高校内部群体,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 一般来说,公立大学董事多是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政府官员担任公立高校董事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所占比例比较小。在有些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学生、教师等校内人士也可以加入董事会。但是,校长担任董事的权力受到很大制约。社区学院学区董事会一般不允许校长担任当然董事。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州立大学或学院,尤其是系统董事会中,校长担任当然董事的比例较大,但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有调查表明,只有为数极少的公立高校校长拥有投票权。在私立高校,一般由捐资方或创始人选择董事会成员,人员构成上相对稳定,多由工商界法律界人士、校长、行政人员和校友所组成,换届时仍由董事会补选。 美国公立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聘任方式及程序与私立大学不一样。公立大学董事会成员大多由当地(一般为各州)选举产生,或由公共权力部门(如州政府)任命,其组成成员的代表性因此多有地域局限。这种公立大学董事会更近似于代表政府、强调对校长的监督。而私立高校由于经费极少来自政府,因而外部监督较少。这种高校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更近似于合作。但不论公立私立高校董事会,董事成员参加活动均无报酬,需自己支付费用。 “ 美国高校董事会强调监督、指导、咨询的功能,对高校的决策与管理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王绽蕊说。 董事会应该建成一张网 “但美国模式不可能在中国发展。”中国高等教育学科创始人、厦门大学教授潘懋元认为,由于制度、传统等原因,“我们当然不能指望高校董事会像美国的董事会一样发展。” 在美国,高校董事会是独立法人组织。因而在法律意义上,董事会就等同于这所学校,董事长就是这所学校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处于高校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具有决策权、选拔校长权,是学校的最高决策与权力机构。 除了一些被称为state agency(州立机构)的公立高校外,美国高校和政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政府没有权力强迫高校董事会执行它的决策,董事会的权力主要由法律进行调节。甚至一些私立高校和具有宪法特权的公立高校的董事会还可以不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规的制约。 而在我国,校长是法人代表,公办高校由党委领导,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董事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参与型部门。 潘懋元说,若严格以美国高校董事会定义,中国高校董事会近似于无,而且近期内,中国都不可能以美国模式发展。 “需要看到,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已经有很多年历史,法律制度已相对完善。”王绽蕊说。1642年,美国的哈佛学院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高校董事会,开始了至今365年的发展历史。在美国各州,均已形成相对稳定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调节这些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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