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设计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设计院的法人代表。
8、设计院的院长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任免。
9、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从1983年四季度开始,设计院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和收入的分配比例,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3年计设[1983]1022号文和1986年计设[1986]25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